尽管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犯有刑事责任,醉酒也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但醉酒犯与普通犯毕竟有区别,对醉酒犯实施故意杀人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不能立即判处死刑。原因在于,刑法明确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而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则应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不能偏重其中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罪刑平衡,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地说是醉酒杀人。第一,社会危害性。
由多种因素决定了社会危害性,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客观的物质损害后果,而要从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出发,分析行为对人们安全的社会心理所产生的影响,如安全感。我们酒文化历史悠久,酒文化已经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公众对醉酒人辩控能力的弱化存在共识,对酒后闹事伤人现象容易理解,因此,醉酒杀人与正常杀人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存在差异。二是主观恶性。酗酒导致人的辩认控制能力减弱,这已被医学界和精神病学者所认可,我国交通管理法规明令禁止酒后驾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识别和控制能力降低时,杀人罪的犯罪主体相对于普通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道德非难程度相对较低。三是人身危险方面。对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应从行为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把握。醉酒状态下的人容易出现情绪激动、行为失控等表现,醉酒致人死亡罪一般是当事人事先不存在任何矛盾,行为人多为初犯,酒醒后悔恨不已,因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蓄意酒后杀人并预谋实施酒驾行凶行为的罪犯,由于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仍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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