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拘留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私人拘留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人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㈠罪与非罪。
在监管工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不严、管理松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因工作粗心、疏忽而错误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一般是职务上的错误,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㈡既遂和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脱离监督人或押解人监督的是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督人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完成,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逃离监督机关和监督人的控制为基准。在监狱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服务员、犯罪嫌疑人逃离监狱,但在监狱监督范围内被逮捕的是未遂,或者逃离监狱外,但立即被发现,当场被逮捕的也是未遂。如果巳逃离监督机关和监督人的控制范围,应该是既遂。
㈢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人员主要利用监督和释放罪犯的职务便利,非法擅自释放罪犯的徇私枉法罪行为客观上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对知道有罪的人作出不立案、不起诉的判决、无罪判决、裁定,掩盖罪犯。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督、押解职责的司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具有立案、侦查、预审、起诉或审判权的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