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业、专业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条第四项的适用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害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这种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虽然商业这个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别指经济商业活动,而是指规划和管理、一般指计划和组织等。,但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其商业这个词应该是经济领域的商业活动,也就是说,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等业务活动。强调这种商业行为有必要以营利为目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所谓的商业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慈善目的,即使这种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排除在本罪之外。
㈡经营行为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或限制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某种业务行为,该业务行为不得被视为非法业务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IP电话的私人业务行为之前,私人IP电话的行为不应被视为非法业务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业务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为本罪侵犯的对象,表明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对象与类罪对象的重叠也证实了该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的口袋条款。这种所谓的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