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其他拘留场所执行的罪犯,通过法定手续,采用暂时不拘留在监狱外执行处罚的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存在,刑期尚未执行,或者满足取消监狱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必须在监狱外执行。
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仍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可能暂时在监狱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犯罪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必然会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影响,使人们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刑罚,即不被拘留,不被社会拘留,不需要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2.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罪犯所患的哪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逃避处罚。确定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混乱,使执行机构难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的疾病危及他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依靠拘留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它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受到惩罚,而是使罪犯回到家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照顾。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时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可暂时执行。其中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无法自理,不宜继续执行刑罚。
法律规定了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时在监狱外执行:(1)适用于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不得适用于保外就医。(2)自残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残是指罪犯在拘留场所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头钉等,对身体造成伤害和残疾。这类罪犯不能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进行处罚,并交给执行机关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拘留所、拘留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当对罪犯进行处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未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严重疾病被保释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往监狱执行时,监狱在拘留罪犯之前,应对被拘留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暂时不接受监外执行,而由原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决定暂行监外执行。
为确保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提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重新审查批准决定。如果确实是批准错误,应及时纠正。
对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放回社会后,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管理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继续执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地的原单位也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
如果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存在,但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应立即在监狱外继续执行剩馀刑期。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对该罪犯也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多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判决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被批准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多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处罚的监狱或拘留所、拘留所等执行机关将该罪犯监禁继续执行剩馀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