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中,能够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应以调解为主,因案而异。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了解双方当时的情况,充分调查借贷关系的由来。重点查办涉嫌高利贷案件,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加紧与出借人的思想沟通,在合法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上海债务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1)法院应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优先,强制管理措施作保障的原则。
同时,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做好思想引导和解释工作。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债务人履约能力和进度的监管,促进债务人履约。
鉴于部分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等违法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采取新的措施,如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提醒书或法律责任通知书;通过电话提醒、短信通知等形式督促义务人;通过媒体和相关部门跟进履行进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审、执“结合”,加强对行政诉讼行为保全的适用。
为了加强审判过程中的审查,法院应当通过正确行使司法职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借贷合同、高利贷等“问题贷款”,将确实属於高利贷的活动移交公安机关,防范非法集资和借贷的风险,指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诉讼保全的运用,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及时调查、确定可能的财产线索,依法采取措施。为了避免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隐藏财产。
此外,由于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置,极大地影响了申请人的生活、生产和管理,在权衡利弊之后,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和解、节省时间和解决纠纷,以及减少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3)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首先,对故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院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应当提供立案执行时间、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姓名、执行对象、人民法院自动执行时间、执行进度、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
及时进入人民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案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其次,通过执行援助通知、司法建议,要求并要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财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融资、投资、持股、经营、购买财产、出境、高消费、承包工程、购买证券、接受荣誉、晋升和任用有关人员等。
为了促进现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自动履行; 为了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行政部门应逐步完善小产权房屋、农村房屋和农民公寓的登记,法院应对参与诉讼的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案件的执行。
(4)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借贷过程中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加强企业相关信息法律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中国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学生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知识产权关系管理工作部门通过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求助。
广泛研究深入地宣传我们国家发展金融市场法律制度法规,让群众学习了解我国民间借贷服务活动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遵守自己国家安全法律环境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风险原则,尊重科学社会主义公德,不得扰乱社会主要经济生活秩序,损害人类社会基本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加大法制建设宣传推广力度,教育当事人和世界人民群众,借款的用途要合法。
上海债务律师认为,借贷消费行为应立字据,订立书面协议时内容要具体实施全面,载明必要的借款内容,如借款时间、款额、借款双方姓名、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有保证人或担保的,也要记载明确,对到期借款,及时催要,取得催要证据。依法保护他们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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