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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贷纠纷律师谈朋友间出现借贷纠纷怎么办? 

时间:2022-04-20 11:0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借贷纠纷律师,借贷纠纷

  案例简介

  2016年1月8日,赵女士向朋友王先生借钱,金额110万元。2017年6月21日,王先生向赵女士发布了两份还款协议,其中一份是:王先生欠赵女士70万元,本息8400元,直至全部还清;另一份还款协议是王先生欠赵女士40万元,按银行利息支付,到期结清本金。王先生拒绝偿还贷款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赵女士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友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告王先生偿还原告赵女士本金110万元,利息9.4315万元;

                                      上海借贷纠纷律师谈朋友间出现借贷纠纷怎么办? 

 

  上海借贷纠纷律师解读

  1.如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借款合同和借款交付证明(如转账证明)是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基础。由于贷款合同属于实际合同,如果只有贷款合同,没有贷款交付证明,只能证明借款人对贷款人感兴趣,不能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借款。因此,贷款人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贷款事实的发生,否则贷款人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因为他们不能证明贷款已经实际支付。

 

  同样,如果只有转账凭证,没有贷款合同,能否证明贷款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当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据和其他贷款凭证。当原告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当被告辩称收到的款项为其他款项时,被告应当对其辩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辩护理由成立时,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借贷、贷款交付和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2.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利息。贷款人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贷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也就是说,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利息,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那么,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贷款人能否要求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求:一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第三,利润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利润没有法律依据。但在私人贷款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建立和有效履行,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贷款协议、还款协议、银行流程、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因此,赵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和利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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