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瑕疵证据的存在往往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近期,一起涉及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和展期协议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上海债务律师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此案,探讨瑕疵证据的法律认定及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案情简介:
2011年,孙某从高某处借款300万元,刘某和李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四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担保函》,但经司法鉴定,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字与主文字迹并非同一时间形成,担保函中保证人的签字与主文内容也不是同一时间形成。
2012年3月,四方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展期至2013年4月13日150万元、2014年4月14日150万元。经鉴定,展期协议中2013年和2014年的数字存在变改痕迹。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借款,并要求刘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双方对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上海债务律师解析:
一、瑕疵证据的法律认定
上海债务律师指出,民事证据的认定需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指证据本身是否具有成为证据的资格,证明力则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力和程度。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函中保证人的签字与主文内容非同一时间形成,展期协议中展期后到期日的年份经过变改,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二、瑕疵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上海债务律师强调,瑕疵证据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条款被认定为后期添加,展期协议中变改后的展期到期日因保证人持有异议且无证据证明经保证人同意或认可,故该变改后的日期不具有证明保证期间起算点的证明力。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
上海债务律师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的性质,即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四、法律救济与预防措施
上海债务律师建议,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依法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以避免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展期协议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出现瑕疵证据,从而影响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债务律师强调,在借贷纠纷中,瑕疵证据的法律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借贷双方应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无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复杂的借贷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明晰法律立场,保护自身权益。
上海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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