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丢失案,上海借款人丢失案律师,上海债务纠纷的律师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很多时候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而且大多都没有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过期,导致发生纠纷时,立案管辖成立一个大问题,原告一方不得不去被告户籍地去立案起诉。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事实上合同履行地往往没有约定导致管辖难以确定。因此原告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可以理解为出借人起诉时出借人一方所在地。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起诉时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借款人丢失案,上海借款人丢失案律师,上海债务纠纷的律师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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