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集会的表决效果,一般有“批准”、“拒绝”、“弃权”、“未答复”四种情况。前三种是有明确答复的,而最后一种是没有答复的。那针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来看看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是如何说的。
一、债权人“不答复”是否能视为“批准”?
《北京市高等国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88条规定:“债权人集会采用现场由债权人填写表决票的体式格局,或许其余便于记载和统计表决债务额和表决效果的体式格局举行表决。除现场表决外,还能够由管理人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不视为同意。”
对于债权人集会的表决效果,一般有“批准”、“拒绝”、“弃权”、“未答复”四种情况。前三种是有明确答复的,而最初一种是没有答复的。对于没有回复的,应当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视为同意”。
二、该如何应对?
在实践中这类情形也比较多见。这是管理人为了进步债权人集会顺遂经由过程决策的效能,就债权人集会表决程序特地做一个议案或许决策,并在该议案或许决策中商定,假如过期不投票或许不答复视为批准。而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据此判决“不回复视为同意”,例如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525破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205破4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那么面临这类情况,该如何应对呢?总的来说,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要求法院撤销《关于邮寄表决的议案》。
近似决策一些议案,一般是在第一次债权人集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集会表决。但表决前,管理人平日不会充沛释明其利弊关系,同时债权人也无法真正理解其利弊得失。债权人可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2、要求法院责令债权人集会依法重新做出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集会行使以下权柄:
(一)核查债权;
(二)请求人民法院改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视管理人;
(四)选任和改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连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经由过程重整计划;
(七)经由过程和解协议;
(八)经由过程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经由过程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经由过程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觉得应该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法律说明三》第12条规定:“债权人集会的决策拥有如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集会的召开违背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集会的表决违背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集会的决策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集会的决策超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能够裁定撤销全数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集会行使的权柄局限其实不包孕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变更或者细化的内容。因此,由于该决议超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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