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在客观上被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破债权转让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避免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责任。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虚假赔偿的情况。接下来就由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人通过起诉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外部人熊转让500万元给被告周,周向熊出具借据,说明贷款事实和利息。庭审过程中,外部人士熊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由于500万元资金的实际来源是原告陈某,熊某与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将500万元本息债权转让给原告陈。现原告陈先生要求被告周先生偿还贷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邮寄回执。经证实,外事熊以邮递方式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周某,但由于时间较长,网上查询未发现与该邮件相关的物流信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周拒绝接收电子邮件。
2、、关于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转让通知义务,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观点一、原告提交的邮件因未能查询到相关物流信息,并不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故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2)观点二、原告虽未能充分证明企业已将《债权进行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活动方式可以履行自己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义务,法律问题并未明确禁止。在私权利研究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应视为中国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3、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认为,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原因是:
(1)法律不禁止通过直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必须有有效的债权;
(3)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可转让的;
(5)必须发出转让通知。然而,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发出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通知手段不受严格限制。它可以是口头或书面通知,也可以是报纸形式,或通过诉讼。债权人实施生效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法律并不禁止通过直接诉讼的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私权领域,它是不受禁止的。
4、认定诉讼制度可以发展作为企业债权转让的通知管理方式,更符合中国现代社会司法工作理念。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应当及时予以驳回。势必影响导致原告在书面通知被告后再次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相反,认定诉讼活动可以自己作为一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有效节约司法信息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最后,笔者认为债权的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转让共同订立转让协议。债务人应当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债权人将债权人的转让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可以视为已经履行。通过直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以上就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讲解债权人通过起诉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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