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情摘要]
朱小姐在上海的一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在职期间任职助理工程师,朱小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被公司三次书面警告,由于朱小姐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已向其发出3次书面警告,鉴于朱小姐多次违纪,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朱小姐认为公司书面警告处罚的行为依据不足,致以3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也不能成立。朱小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朱小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辩称,朱小姐在职期间多次违纪,已向其陆续出具3份违纪通知后,按照公司规章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此属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诉请。
[ 静安劳动合同律师点评]
辞退属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最为严重的处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应当具有合法充分的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为员工未经准许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第二款则规定旷工一天的处以书面警告一次及日薪两倍罚款的处罚,而公司并未制定过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的规定,其关于只要离岗就应视为旷工一天的朱述属事后解释,且缺乏合理性,故公司通过违纪通知以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依据,对朱小姐连续两日未到午餐时间擅自离岗外出用餐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的行为依据不足,对朱小姐关于上述行为构成书面警告处罚的主张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综上所述,公司以已发出三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不能成立,该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朱小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凭一个人的口头说明能解除就解除的,在这个法律武器装备严谨的社会,法律是最有凭证说话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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