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如果不是在出版物上刊载,而是口头表达的,不构成本罪。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 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3.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刊载的内容歪曲历史或者是制 造谣言的,内容污秽恶毒的以及多次刊载等。4.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 民族骚乱、纠纷等。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作者、责任编辑以及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 ,如果是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而进行煽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畢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可以通过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来实现,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或者猎奇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的目的。如果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实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目的,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当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50条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行为,情节一般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与人员不以犯罪处理。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出版歧视、每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