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咨询团队
上海律师网是富誉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专业法律服务平台,自2000年起便开始为广大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由近200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他们覆盖了各个法律领域,平均执业经验超过5年,其中70%以上拥有法律硕士学位。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们始终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成功地为成千上万的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成功处理了上万起各类复杂的法律纠纷案件,包括一些具有重大...

律师团队

上海律师咨询

律师团队

上海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上海律师咨询

律所荣誉

上海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上海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上海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法律专题

主页 > 诉讼律师 > 法律专题 >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盗窃罪

时间:2021-03-18 10:19 点击: 关键词:盗窃罪,上海盗窃罪,上海盗窃罪律师,上海盗窃罪

  条文内容

  1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内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第二款是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 规定的“窃取财物”,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在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同时,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妨害了邮政通讯,又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本款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同时窃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应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

  本条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依照第264条盗窃罪从重处罚。它虽具有贪污罪的性质,但同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体要件都是邮电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有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而盗窃罪则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一般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了解邮电部门的内情,熟悉内部活动规律等,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

  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有关内容理解问题的研究意见(《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1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有关内容理解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部门就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有关内容理解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1.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的“上述信息”,应当是指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等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应当不限于中国公民。

  案例精选

  黄某甲盗窃案(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9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系速运有限公司运作员,主要负责接电话、发巴枪等工作,保管快递物品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其盗窃快递包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快递工作人员虽非严格意义上的邮政工作人员,但二者工作性质类似,快递工作人员私自开拆快递包裹并窃取财物的,自应参照上述法律的精神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64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黄某甲盗窃案

  案情简介: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宏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在其工作的A速运有限公司包河中转场(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与卧云路交口)盗窃快递包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盗窃罪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一千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盗窃罪 http://www.huaronglvshi.com/zhuanti/4433.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