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景兰于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 Huairou Town 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怀柔镇政府)履行法定怀柔区。法庭接纳后,Huairou Township 政府于同年6月20日向被告人送达公诉书副本及法律程序通知书。上海动迁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2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原告周敬兰和委托代理人任海峰、被告怀柔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杨帆出席诉讼,案件现已结案。
2016年2月22日,原告周景兰向被告怀柔镇政府提交了一份请求责令改正的申请,请求被告怀柔镇政府责令广州市怀柔区怀柔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改正2005年、2006年村民代表会议就某村粮田承包所作出的决定。原告周静兰起诉前,被告怀柔镇政府未予答复。
原告周景兰诉称,原告周景兰系某村村民,1999年9月,原告周景兰与某村经济发展合作社签订了《粮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5年,即自1999年9月30日始至2004年9月30日止。但在进行承包合同期满后,该合作社剥夺了原告周景兰的承包权,将土地给了其他一些村民,原告周景兰多次向有关管理部门能够反映通过上述这些违法犯罪事实,但某村委会声称自己承包该粮田已经过一个村民主要代表股东大会制度决定。
原告周景兰即为某村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应当充分享受中国与其他村民对于相同的权利。故请法院作为判决被告怀柔镇政府不履行公司法定工作职责的行为具有违法,并判决被告怀柔镇政府责令某村改正2005年、2006年就某村粮田承包事宜作出的村民文化代表重要会议研究决定。
原告周敬兰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快件及网上查询表格。证明原告周静兰于2016年2月22日向怀柔政府提出的申请的事实。
2、证明一份副本。证明某村没有村民自治宪法。
3、余文辉、袁绍忠书写的粮场合同书及郑朝明作为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各一份。事实证明,农民工和周景兰一样,与村里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村庄时,应当缴纳入村门票,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4、原告周敬兰、丈夫刘继军、儿子刘淇的存折及股票原始资料各一份。证明原告周敬兰曾经承包该土地,是该村的集体成员。
经质证,被告怀柔镇政府对原告周景兰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3被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4被认为是真实的,但原告周静兰的证明目的不被认可。
被告怀柔市政府辩称,首先,原告周敬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告周敬兰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根据《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六条,要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合法性。原告周敬兰直接要求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上海动迁律师认为,被告怀柔镇政府无权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被告怀柔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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