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村民委员会的侵害,村民通常会选择要求乡镇人民中华民国政府责令纠正,即行使行政监督权,要求乡镇人民中华民国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纠正。然而,当乡镇人民中华民国政府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回应申请人时,这种不作为是否违法?村民在这个时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上海拆迁律师为您讲讲这时该怎么做。
2016年2月22日,周女士以邮寄方式向镇政府提交了要求改正的申请。这份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周女士是某村村民。1999年9月,周女士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粮田合同,但合同到期后,该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给其他村民,声称合同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周女士认为,如果自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2016年2月23日,当地镇政府接到周女士提交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该粮田的承包是由一个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因此,镇政府不支持周女士的申请,也没有给她书面答复。周女士想要求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给她一个答复,于是找拆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拆迁律师在法庭上说: 1999年9月,我方委托人与一家村级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粮田合同》 ,但合同期满后,合作社被剥夺了承包权,土地转让给了其他村民,我方多次向有关部门报告上述违法事实。然而,一个村委会声称,粮田的合同已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我们党是村民,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要求被告人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被告怀柔镇政府进行受理原告周景兰申请后,就相关工作事项可以开展了调查,并非没有法律传统意义上的不作为。总之,法院被要求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怀柔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请求责令改正申请书。证明原告周静兰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怀柔镇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
2、张格厂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经营权承包的决议3、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记录1。证明某村确定了三个方案,最后选出一个通过。
3、一个证书。证明1999年至2004年,张格厂村委会未与原告周景兰签订合同。
4、章格常存经济合作社章程一份。证明是张格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范围。
被告 Huairou Township 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中华民国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被告人怀柔市政府的法律责任及其村民委员会只起到支持、引导和帮助的作用,没有规定干涉村民自治事务。
经质证,原告周景兰对被告怀柔镇政府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被告怀柔镇政府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怀柔镇政府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受理范围,直接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镇政府无权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且镇政府受理原告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疏漏,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为了证实本人的观念,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上海拆迁律师了解到,在回应被告的观点时,拆迁律师表示,被告应该在收到我们客户的申请之日起60天内回复他的申请,但被告的镇政府至今没有回复是不合适的。村民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乡政府有责任责令改正,因此,被告乡政府应在60天内答复我方委托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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