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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离后未再居住房屋拆迁时是否应少分?上海拆迁律师带您了解

时间:2023-05-11 09:01 点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房屋拆迁

  针对围绕姜2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增配玉屏南路房屋时未载明包括姜2,故属系争房屋同住人,但姜2于1992年搬离后未再居住应少分的问题,本文上海拆迁律师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搬离后未再居住房屋拆迁时是否应少分?上海拆迁律师带您了解

  一、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物权自始得到法律保护。物权人对其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范围和物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多数人共有的房屋中,各共有人对其共有份额所占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共有份额的大小应当按照他们的协议或者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确定;没有协议或者贡献不能确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确定。”该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共有权利和共有份额的确定原则。

  二、案例分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共有物争议案件。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其中甲为该房产的原始所有人,而乙、丙为其购买该房产后的合法共有人。在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该房产期间,甲向乙、丙收取了每月200元的房租,但并未将该款项按照协议分配给三人,导致乙、丙对房租收入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该房产,应当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甲向乙、丙收取的房租收入应当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进行分配。

  三、解决方案

  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案例的规定,对于共有房屋中的同住人,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或协议确定其共有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姜2未再居住的情况,可以考虑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姜2的贡献或协议确定其共有份额,并按照其共有份额分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对房屋进行评估:可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姜2的贡献或协议确定其共有份额。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增值情况、姜2的使用情况等因素。

搬离后未再居住房屋拆迁时是否应少分?上海拆迁律师带您了解

  协商确定份额: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协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果共有人之间无法协商,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分配权利和义务: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后,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居住共有人,如姜2,可以按照其共有份额分配相应的收益权利,但相应的义务应由居住共有人承担。

  签署协议:共有人之间应当签署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共有协议应当包括房屋评估结果、共有份额、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收益的分配方式等内容。综上所述,针对共有物中的同住人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处理。对于未再居住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贡献或协议确定其共有份额,并按照其共有份额分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共有人之间应当签署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四、法律规定

  上海市《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按照其共有份额共同享有,共同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共有份额享有共有物的收益,但应当承担其共有份额的义务。”因此,在处理同住人问题时,需要参考该条法律规定。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以下法律法规和案例:

  关于同住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参考《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对于未再居住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贡献或协议确定其共有份额,并按照其共有份额分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对于房屋的评估,可以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标准应当参考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增值情况、姜2的使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关于共有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共有协议应当由共有人之间签署,并在共有人之间保留一份副本。共有协议应当包括房屋评估结果、共有份额、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收益的分配方式等内容。共有协议签署后应当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请求调解或仲裁。

搬离后未再居住房屋拆迁时是否应少分?上海拆迁律师带您了解

  综上所述,上海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同住人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协商过程中注意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规定,确保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共有人之间应当签署共有协议,并认真执行,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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