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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请看杨浦律师的解读

时间:2022-11-18 09:25 点击: 关键词:杨浦律师,拆迁

  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但实践中企业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原本我们应当建立平等的拆迁问题行为方式变得并不具有平等,拆迁办无所不用其极地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拆迁补偿技术标准设计不合理,甚至还在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耍手段、有猫腻、设置种种陷阱。那么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请看杨浦律师的解读。

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请看杨浦律师的解读

  一、拆迁补偿结算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违约?

  依据目前我国企业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判断结果如下:第一,拆迁户作为一个拆迁房屋的合法知识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签订以后,没有达到法定的可撤销或者一些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不存在法律上可撤销、无效的原因的,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拆迁补偿协议: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明显不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技术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制度标准设计不合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许多类似的案件接触到,其中大多数陷入被动,因为提供证据的困难。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告,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一定要等双方协商好赔偿安置标准,再签好合同。

  三、拆迁办签署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协议后,发现自己房屋不在拆迁管理范围

  因拆迁户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使用范围之内,故双方企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技术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标准协议,且违反国家法律环境行政政策法规具有强制性制度规定而无效。拆迁办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拆迁户房屋建设实施拆迁,应当对拆迁户遭受的损失可以承担损害赔偿经济责任。

  拆迁安置户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调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确定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和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办以签字盖章为由,将拆迁户签字的拆迁风险补偿方式安置工程合同取走后通过修改

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请看杨浦律师的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拆迁安置户可以声称合同被篡改。 但是,在合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办可以利用本纸质合同启动以下程序,要求拆迁户搬离涉案房屋,并将其交到拆迁办。这对拆迁户极为不利。

  这就提醒拆迁办尽量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妥善保管自己的协议。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拆迁户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法律手段,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威胁,强迫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进行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工作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设计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举证困难,多数案件存在败诉风险。第三,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虑,在没有严格、合法和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了当事人被欺诈胁迫的主张。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人民收入为主要学习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二)不能没有完全辨认自己工作行为的精神分析病人。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一个属于国家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我们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学生限制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管理产生影响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法院特别程序鉴定的复杂性,证据的完整性和司法鉴定中心的能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等到司法鉴定中心签字确认。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继承房屋的产权相对复杂,房屋为共有。 关键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拆迁办公室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只与部分共有人就安置事宜进行磋商,在没有其他共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没有听取其他共有人对安置事宜的意见,未经授权与部分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严重违法。 因此,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授权与拆迁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依法确认无效。

  八、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

  2. 本协议一方不属于法定拆迁主体(如拆迁总部、非委托主体等)

  3、提出一个代理人超越自己代理管理权限问题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拆迁户是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的协议

  5、拆迁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愿表达而签署的拆迁协议。

  6、拆迁办与拆迁户相互勾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办公室,未履行有关拆迁手续,进行拆迁。

  因此,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对协议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如房屋搬迁时间、被拆迁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否则,当对方承诺的条件无法实现时,拆迁户就会像踢球一样东张西望。所以,当推诿发生,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一定不能依赖动迁办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因为动迁办往往以某些口头承诺来拖累拆迁户。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动迁办就赢了。要知道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因此,我们必须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并尽快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请看杨浦律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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