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天早上,小秦沿着人行道遛狗,但狗跑到了非机动车道,因为它没有系狗绳。一辆电动汽车减速以避开狗,导致小李不得不紧急刹车,然后摔倒在地。在此期间,小李没有碰狗。小李摔倒后,去了医院。经诊断,小李头部受伤,许多皮肤表面擦伤,锁骨骨折。
原告声称,事故是由于狗没有按要求绑狗绳突然出现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的正常驾驶,因此法院要求被告作为狗的饲养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命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
被告认为,虽然狗在路上行走,但不是原告摔倒的直接原因,原告在骑行过程中不戴头盔,原告也应对扩大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经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者或者经理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双方的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而提出上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合理距离,对路况观察不周,采取制动措施不当,未佩戴安全帽,也是造成损坏的原因。它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
上海杨浦专业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动物饲养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百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不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了饲养动物与他人直接接触造成损害的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非接触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控制行为,允许饲养动物吠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心理恐惧和损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饲养动物与被侵权人没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但仍应定义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遛狗时没有按规定牵绳,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工作的早高峰期。驾驶电动汽车的人很多。虽然狗没有直接与原告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狗仍然干扰交通秩序,最终导致原告摔倒,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驾驶电动汽车的过程中,原告没有按规定佩戴头盔,忽视了观察道路情况,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原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上海杨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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