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发展农村社会流行着“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儿,就与娘家没什么关系了,也不再可以享受娘家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权利。尤其在我们遇到征地拆迁时,矛盾问题尤为重要凸显,有些国家地方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否定出嫁女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义务。那“出嫁女”到底在征迁中享受学习哪些信息权利呢?下面来看看杨浦动迁律师工作总结分析不同学生情况的说明。
1,婚后户口未迁出。
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妇女和其他村民可以得到同样的土地征用补偿。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中没有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原村集体无法收回原来的承包土地,因此“已婚妇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面对土地征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2.结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
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可以取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农村地区土地管理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严格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利用承包企业经营权或者法律允许其依法需要进行分析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传统小城镇经济健康教育发展的若干不同意见 》(中发〔2000〕11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小城镇环境建设,该文件没有特别研究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出嫁女”当然有权获得一些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结婚后,户口迁往大城市
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妇女的户籍已经与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离,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当事人应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不能分割为土地征收补偿。
4.结婚后,户口迁入其他村。
此种发展情况也需要进行区别就是对待,如果没有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能够取得新的土地管理承包企业经营权,而原来我们村子的土地利用承包经营权还保留(耕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30年不变,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之说)。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时候教师可以通过获得一个相应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无法取得新的土地工程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学生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征地补偿这个时候他们当然也是不能为了取得具有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因此,男女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受法律保护。 “已婚妇女”有权将户籍留在原籍地或迁出。杨浦动迁律师认为出嫁女是否享受拆迁补偿的好处,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村民资格”,即只要在村内办理户籍,履行村民的主要义务;② 男女平等,受法律保护;③ 分配方案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村委会或村集体通过的《村规民约》不得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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