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和杨(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后,吴向杨分手,杨同意。2018年4.5月,杨开始跟踪吴。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的住所和工作场所,限制吴的人身自由,抢夺吴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的住所张贴诽谤.虐待.威胁吴的材料。于是吴某报警,警方批评教育了杨某。从那以后,杨对吴的骚扰变得越来越严重。
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吴提供的证据和报警记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杨对吴暴力;2。禁止杨骚扰吴及其家人。跟踪和联系;3。禁止杨接近。进入吴的住所和工作场所。
上海杨浦律师点评
本案是如何确定同居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防止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且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结束后,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