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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机构事情职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批改)(节录)
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应用和进展本人的言语笔墨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国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构、社会整体和个人不得逼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相关规定2l《中华公民共和公民族地区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天下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修正)(节录)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构保证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构、社会整体和个人不得逼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应用宗教举行毁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整体和宗教事务不受本国势力的支配。
三、《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颁布)(选录)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机构或许个人不得逼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分歧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十八条国家事情职员在宗教事务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秉公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逼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许不信仰宗教,或许滋扰宗教整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宗教整体、宗教举止场合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每个案子都有所不同,根据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也不同,您可以把您的情况告知上海杨浦区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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