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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官司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产官司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产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法定继承、遗赠纠纷、分家析产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助赵女士和罗先生等获取更多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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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官司律师: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利,这些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2-11-12 08: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遗产官司律师,遗嘱

  在当代社会中,很多人会为了避免身后给他人造成麻烦,都会在生前设立遗嘱。那么,在遗嘱生效以后,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上海遗产官司律师对此进行了整理总结:

上海遗产官司律师: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利,这些你必须知道!

  《民法典》明确了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出现、与遗产管理人解决纠纷的方式、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获得报酬的权利、继承开始后通知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以及对拥有遗产的人进行适当监护的责任。

  一、必须设立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1145条、第1146条的规定,2021年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必定会有文化遗产管理人对其身后的债权企业债务能力清偿、遗产资源分配等进行分析处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一个遵从包括以下问题顺序:由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我们共同努力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管理部门工作或者其他村民经济委员会人员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指定遗产管理人。

  选择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没有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择执行人;没有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共同担任执行人的职务。政府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遗产管理者的职责。上述管理员的制作和选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前任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问题

  它是一种单方面的遗嘱法律行为和死亡原因行为。遗嘱中指定了执行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被指定的执行人是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责任,还是有权辞职?

  从条文进行表述和立法研究目的发展来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当尽可能避免文化遗产管理人处于一个空位状态。若限定被继承人只能在遗嘱中指定,可能导致无法完全避免出现一些相关案件中遗产管理人空位的难题,不仅企业无法得到实现中国减少继承纠纷主要目的,还可能需要涉及遗产管理人责任公司承担的问题,节外生枝并引发更大矛盾。我们自己认为,除了遗嘱中的指定,从本质上讲遗产管理人应基于委托生产关系而成立,通过网络协议的方式,明确遗嘱执行能力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权利保障义务,可在源头上排除引发诸多矛盾解决纠纷的隐患。

  2.关于选举继承人和联合行政人员

上海遗产官司律师: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利,这些你必须知道!

  继承人一般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至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另一种是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被认定无效。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全体法定继承人选举或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不存在争议,遗嘱继承人只有部分法定继承人有权选举、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甚至只有被继承人有权选举、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不清楚。

  3.论继承纠纷与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

  从《民法典》的规定方面来看,遗产管理人作为主要履职期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进行分割,在这段时间内,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分割方法能够有效达成目标一致的,可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完成文化遗产的分割;无法通过达成基本一致的,通常会向法院可以提起学生继承发展相关法律诉讼,以解决这些遗产分割技术问题。《民法典》实施后,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和遗产的分配均存在一些争议,是先提起继承我国相关行政诉讼,还是先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指定遗产管理人,还是需要一并提起?若先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企业诉讼,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否需以继承纠纷的事实行为认定标准甚至是审理调查结果为依据;若先提起继承学习相关研究诉讼,较长的诉讼期间内,遗产管理人始终都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是否仍不利于世界遗产的管理。

  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在遗产管理人进行相关法律条文为数不多的修改中,遗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曾历经一个重大变动,对比分析如下:

  1.删除“保存遗产”的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继承传统法律的原则,遗产继承,即由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可以经过分析确认其继承权,而直接经济取得死者的遗产,属于“直接通过继承发展方式”,不同于有些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间接继承这种方式”,如在目前我国对于香港部分地区,遗产必须经过历史遗产资源管理研究阶段,即根据这些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项目管理工作条例》第10条的规定,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一些地方去世,且在香港遗下他没有立遗嘱的遗产,则该遗产须归属遗产信息管理官;如遗产旅游管理官认为企业适当,可收取及接管该遗产,直至就该遗产的管理人员作出授予为止,删去“保管遗产”,在学理上更为通顺。

  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的规定,拥有财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事实上,《民法典》仍然赋予遗产持有人良好保管的首要义务(当然,它并不排除知道或应该知道遗产可能会遭到破坏的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义务。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受到损害”、“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新规定

  虽然文化遗产管理人的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中不包括“保管遗产”,但其仍然负有“采取一些必要保障措施可以防止遗产毁损”的义务,否则我们可能就是因为他们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方面,民法典第1147条第1款至第5款规定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至少从死者死亡到遗产分割,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清理财产、列财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财产受损, 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分割。

  此外,新的《实施其他必要行为涉及遗产管理的追缴条款》中,并非所有事项都可以包括在追缴条款中。同时,也意味着受让人可以通过协议赋予管理人更多的责任,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或者可以与遗嘱、信托联系在一起。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47条虽赋予文化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职责,但并未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层面赋予遗产管理人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遗产管理人实际在履行自己相应工作职责时可能会因为受到学生一定的阻碍。就目前的司法社会实践,遗产保护管理人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问题方面:

  1.继承人或遗产持有人未能合作

  在一些纠纷案件中,虽然死者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实际操作往往是如果遗嘱执行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然后参与遗产继承; 如果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很可能跳过遗嘱执行人直接处分遗产,后来由于分配不均、隐性转让等问题引起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基于我国大陆的“直接继承制”,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权并不包括“先继承”,因此,很难反对遗产继承人的财产权。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继承人张某和周某因婚姻存续期间以周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发生纠纷而结婚。张于2000年2月去世,周恩来于2012年1月去世。周继承人死后,周继承人1日从证人王(邻居的继承人)那里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并实际控制了房屋纠纷至今。周某死后留下四份遗嘱,委托案件证人王某作为遗嘱的实际执行人; 在财产处置上,遗嘱规定,出售王某监护下的收益后,由继承人周某一人和周某二人平分。[6]

  本案属继承纠纷,死者死亡后,继承人中的一人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嘱钥匙,并不出售财产,并平分所得。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遗嘱的确定和遗产的分割。行政官能否在履行其职责时与继承人对抗,还有待观察。

  2.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不明确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死者王是上海一处房屋的所有人。1997年,王出具房屋管理函委托被告庄代为管理房屋。2012年2月,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办公使用。月租金为19000元,租期为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王于2013年5月4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女儿(本案原告)、儿子。原告王继承案正在美国审理,美国法院指定其为王遗产特别管理人,要求被告返还租金,确认中止委托关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原告作为美国法院指定的被继承人王的遗产特别管理人,未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上海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具体案件,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不予登记,在提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后,决定撤销起诉。公民能否作为财产管理人独立参与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给管理人履行职责造成一些障碍。

  3.相关机构不予合作

  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这位姓杨的外来人士在一家银行租用了一个保险箱来存放自己的货物。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死亡后,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查看申请人的相关证明,然后才能打开保险箱,取走保险箱内的物品,或继续租用保险箱存放物品在2015年9月20日的遗嘱中,杨说: “袁保险箱里的大头,最好以25元卖给我。”.有些散落的金子,我没有现金,可以当红包用。我决定让王成为遗嘱执行人,崔成为遗嘱执行人。杨某书面委托原告、第三人崔、何某及证人陈某到被告银行领取保险箱内物品,办理退还业务。被告以不知道杨某是否清醒、没有收到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公证为由,拒绝打开或退还委托书。杨于2015年9月27日死亡浦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遗嘱有效,原告身份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将杨继承的遗产清点保管在被告人办公室的保险箱内。命令被告配合原告王先生打开保险箱,王先生将取走保险箱中的物品。[8]

上海遗产官司律师: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利,这些你必须知道!

  虽然案件以执行人的胜利告终,但这是一个曲折、耗时、费力的案件,在实践中不难看出,管理人顺利履行职责的能力仍然受到有关机构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民法典行政管理制度能否在现实生活中有效、顺利地实施,还有待检验。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遗产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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