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经营企业向他人借了巨额资金不到一年就死于交通事故,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向法庭起诉借款人的5个女儿,要求5个继承人偿还继承人的债务。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根据五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依法判决此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瑶、李某轩系借款人李某桥女。2004年6月,被告李某华在祁东县工商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祁东县兴旺营养米粉厂。2008年3月,李某华离开该工厂外出打工,该工厂由李某桥负责经营管理。同年9月26日,李某桥将该厂更名为“祁东兴旺营养米粉有限公司”,李某桥将五被告和唐某红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某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桥。
唐某红和李某桥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支付某德借款22万元,约定月利1分,发行借款保证书,保证“繁荣营养米粉厂”的所有财产保证,从2009年11月起每月底偿还2万元。2010年1月1日,被告唐某红和李某桥偿还22,000元,2010年3月1日,被告唐某红和李某桥偿还22,000元,原告向某德借款180,000元。2010年3月13日,李某桥因工厂资金不足再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偿还期限为一个月。2010年4月10日,李某桥死于交通事故。原告同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名被告偿还债务利息。诉讼中,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瑶、李某轩作为借款人李某桥的法定继承人,放弃对李某桥遗产的继承。
祁东法院审理,原告付某德与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之间的贷款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款人李某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李某轩应该是本案合格的被告,但五被告已经书面放弃了父亲李某桥的遗产继承,李某桥向原告支付了某德的借款五被告不承担偿还义务。李某桥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遗产偿还,被告唐某红和李某桥系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该债务连带偿还责任。之后,在命令李某桥遗产偿还债务和被告唐某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原告依法拒绝向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瑶、李某轩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