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官司律师

上海遗产官司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产官司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产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法定继承、遗赠纠纷、分家析产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助赵女士和罗先生等获取更多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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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你会放弃继承呢?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分析总结

时间:2022-11-12 08: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放弃继承

  在哪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你会放弃继承呢?下面来跟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看一个实际案例。某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一个民事法律判决:一、被告某冶炼厂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归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支付提供相应增加利息;二、被告王一、张二对上诉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一、张二承担经济责任后,在其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某冶炼厂追偿;三、驳回原告没有其他相关诉讼服务请求。

在哪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你会放弃继承呢?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分析总结

  一审判决后,王毅、张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4日,一审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冻结并划转被执行人王毅、张二、冶炼厂5,704,988元银行存款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毅、张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冶炼厂物业价值5704,988元,利息。2018年5月7日,法院组织了吴某(〉王某的妻子)、王某A、王某B(〉王某和吴某的子女)的访谈,他们明确表示他们没有从王某继承遗产。他还宣布放弃继承王建民遗产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或者增加民事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因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主体为执行人,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遗产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没有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本案中,Wu先生、Wang先生、Wang先生、Wang先生和Wang先生明确表示,他们没有继承Wang先生的遗产,放弃了继承Wang先生遗产的权利,不符合变更或增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资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应当符合法理。因为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王毅的遗产。复议申请人某投资公司申请追加王毅的继承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对该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对于死亡,无遗产可供选择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通过法院终结执行。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未发现一个可供执行的遗产保护或者可供执行文化遗产金额小于债权投资金额的情形,继承人往往没有放弃自己继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分析案例3虽然他们不知道如何执行系统程序中查明王一的遗产研究价值需要多少,但从其继承中国人均放弃继承发展以及公司申请执行人坚持追加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不难判断,查明的遗产价值小于债权金额。

  当执行对象为金钱时,“继承人承担责任”模式的适用仅限于继承财产的范围,这源于我国民事实体法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

  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当依法偿还遗产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偿还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不受这一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得依法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没有实质性修改。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分割,债务未清偿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以取得的遗产清偿债务;未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收益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收益比例偿还。

  通过进行梳理分析上述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执行被执行人和企业执行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之间存在一个重大影响差别。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风险承担“无限社会责任”。在个人破产管理制度未出台的情况下,人在债在。而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以继承人遗产为限承担“有限公司责任”。在放弃自己继承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问题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就直接造成了继承人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还是学生执行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乐于”放弃继承。

  有机构可以通过自己搜集上海、上海、广东、江苏等省份2018年全年裁判文书1728件,全文进行搜索“放弃继承”。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放弃继承的比例达到最高。[1]上述研究统计方法还不包括管理执行文书。在执行工作程序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的比例关系往往比诉讼制度程序具有更高。

在哪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你会放弃继承呢?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分析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否认继承效力的案件屡见不鲜。原因在于,继承人往往放弃继承权,以避免前任的债务。尽管在诉讼或执行中明确规定了继承,但在实践中,继承仍然占有和使用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人往往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民法典带来的变化——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第1161条与《继承法》第33条规定企业几乎没有一致:

  继承人应当以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负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不受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不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行政管理人员制度,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遴选和职责。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处理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没有的一项全新制度,它将对民事诉讼和执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异同

  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方面,他们都负有清理债务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47条第4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勤勉尽责的义务。责任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

  但作为我国民事行为主体自然人的死亡与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进行破产,在民法上还是社会存在诸多区别。因此,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更多的还是文化差异,这种发展差异研究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选择方法不同。《民法典》第1145条对遗产的选择和任命作出了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应为遗产;在遗嘱执行人缺席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人应立即选择遗产;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与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不同,管理人通常与法院没有任何联系,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与遗产密切相关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造成的。在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是不现实的。遗产管理人是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

  其次,清偿债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差异很大。由于债务的履行必然导致遗产的减少,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对于清偿死者的债务缺乏积极性,因此,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人都有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但破产管理人除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外,与破产企业财产没有直接关系。专业破产管理人有主动清偿债务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再次,对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掌握差异较大。《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件等资料。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的职业,但《民法典》第1151条也规定了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但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明显不同于有印章、有账本的企业,甚至执行人也不一定知道遗产的多少、在哪里。继承人经常为了继承而互相起诉。因此,遗产管理人清楚掌握遗产情况的可能性低于破产管理人。

  变更遗产资源管理人员人为被执行人的制度研究设计

  1.在执行过程中挑选和任命地产经理。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继承人限期说明是否有执行人,提供执行人情况,选举管理人。继承人未按时履行上述规定的,视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已经书面放弃继承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2]上文已经分析过,合格的财产管理人几乎没有动力偿还债务。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根据申请人对遗嘱执行人的争议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应当成为规范。

  2.遗产的实施。目前在总执行制度中,一旦被执行人死亡,就无法查控,即死者遗产无法查控。这一点应该有所改善,死者的遗产可以通过一般制度进行查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制定遗产分配方案。遗产分配方案经法院批准后实施。对于遗产分配方案的裁定,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在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仍应做出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的多余遗产归国家所有。

  3.对遗产管理人的强制要求执行控制措施。在遗产管理人可以确定后应当进行裁定变更遗产保护管理人员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应当通过直接对遗产管理人采取一定限制高消费、纳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国家强制技术措施。当然,遗产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社会职责,隐匿、转移遗产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罚款、拘留,限期追回遗产等强制解决措施。

  4.关闭方式执行。如果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则通过执行的方式结案。可以预见,在大多数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采取什么方案结案?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9条司法解释决定终止本执行程序? 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终止执行决定?

  仔细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终止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处理死者的债务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无义务承担人”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已无适用空间。本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遗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在哪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你会放弃继承呢?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分析总结

  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是实体法上的一项创新,而且对民事诉讼法和未来的执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应根据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程序的影响,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程序法。依法保护债权人权利和继承人权利的最佳平衡点。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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