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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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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整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罪律师,无罪辩护词范本

  条约诈骗是常见的一种诈骗罪范例,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都会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做辩护,那么合同诈骗罪辩护词应该如何撰写呢?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诈骗罪律师整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上海诈骗罪律师依法接收本案被告人家属的托付,并指派我们作为赵某某涉嫌条约欺骗一案的辩解状师。经由会面、查阅档册和列入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赵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动不符合犯法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犯法组成的要件,犯法的组成请求主客观同等,要有犯法的客观有意和犯法的主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赵某某不具有非法占领的目的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划定,犯该罪的客观前提因此非法占有为目标。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给他的10万元人民币的时间,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据,并说明“工程后期用度,如工程不动工,在1月前退换本款”。从此能够看出,赵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间,并无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动工(尽管这个工程其实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尾以前偿还。无论这个工程是不是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李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依据被告人的陈说,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赵某某上述款子当前,常常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络,商谈还款事宜,最初一次通电话在往年的5月1日。被害人陈说也证实两边在事发后2007年9月在天津杨村会晤,联络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藏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意向,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赵某某并无实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的行动。

上海诈骗罪律师整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定《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分工和谈》,并无商定李某某向赵某某领取任何用度。被告人向被害人告贷10万元人民币,由此认定是欺骗被害人10万元。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尽管采取了虚拟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法,然则并无实行骗取财物的行动。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10万元人民币。原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令明确划定阻止非法分包、转包修筑工程,但事实上,修筑市场上存在少量分包、转包征象,本案原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修筑工程中产生经济来往,被告人向被害人借贷10万元,该借贷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

上海诈骗罪律师整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收集的是对于条约诈骗的辩护词,由于每个人情况不同,以上仅供参考,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诈骗罪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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