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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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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罪律师,诈骗罪量刑标准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各种套路圈套愈来愈激烈,于是出现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不但侵犯他人的财产,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接下来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整理了关于合同诈骗行为的特征、认定、及其辩护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下为条约诈骗罪辩解的特征、认定与辩护要点:

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定、执行条约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以虚拟的单元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定条约的要约暗示时,不因此实在单元或以本人名义作出,而因此虚拟的底子不存在的单元和他人的名义,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2、因此捏造、变造、取消的单据或以其他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动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捏造是指行为人冒充别人名义在单据上作假的行动,既包括单据的捏造又包括在单据上署名的捏造。变造的单据是指在无权而私自变换署名之外的单据上记录的内容的行为,变造的要领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单据数额,将小面值单据变成大面值单据;有的是拼接,将小面值单据变成大面值单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录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3、无实际执行能力,以先执行小额条约或部份执行条约的,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财产后窜匿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签定条约后,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或者携款逃跑。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动。“其它方式”是指上述四种行动以外的其它方式,但凡行为人明知本人没有执行条约的实践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它方式”。

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践中可归纳综合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不具备执行条约的执行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用诈骗手法,诱使对方签定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使用虚假信息,拐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拐骗行为,以致对方当事人“被迫”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并履行合同的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批准的究竟,将条约的责任全数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冒充联合做生意、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条约诈骗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条约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在签定、执行条约过程当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

  条约诈骗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条约的治理机制和别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故刑法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2、客观方面特征

  条约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在签定、执行条约过程中,采取下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拟的单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捏造、变造、取消的单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践执行才能,以先执行小额条约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付款或许包管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中,“骗取”在客观上同普通欺骗同样,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主体特征条约诈骗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特征条约诈骗罪是有意犯法,过失不构成犯法。依据刑法的划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有意。由于,行为人实行欺骗的目标是要占领他人财物,本罪的特定结果就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危害后果。上述肯定论者混淆了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特定结果同行为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两者是有差别的,行为人客观寻求的结果是行为人的客观效果;而伤害前因,则是行为人的条约欺骗行动所发生的对行为人的晦气前因,是一种理想效果。对于这种后果,行为人可能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但无论行为人存在任何心理态度,都不是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内容。从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结果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结果。

  五、条约诈骗罪的刑罚及其适用依据《刑法》第224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伟大或许有其余紧张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分外伟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条约诈骗罪的一些组成、特色、惩罚、特性等等内容,上海诈骗罪律师为您进行了整理。如果您有需要进行合同诈骗罪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理,可以咨询上海诈骗罪律师我们将从案件的总体思路到技术层面提供专业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为您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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