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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包含公益诉讼范畴二审出庭

时间:2021-09-03 09:40 点击: 关键词:公益诉讼,二审出庭

  【基本案情】

  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两地块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陈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公司的名义申请临时码头,虚假承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湛江市某荒地进行处置,实际上却组织人员将工程固废倾倒于海口市美丽沙海域。

  【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在“12345”平台发现,群众多次举报有运泥船在美丽沙海域附近倾倒废物,随后通过多次蹲点和无人机巡查,拍摄到船舶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口市院)检察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18年12月14日与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出海,联合开展特定海域调查行动,在海上截获一艘已倾倒完建筑垃圾正返回临时码头的开底船。12月17日,针对行政机关对相关海域多次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海口市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海口市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查处非法倾废行为,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A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各处10万元罚款。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无海洋倾废许可,倾倒的海域亦非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废区域。申请美丽沙临时码头时A公司声称将开挖出的建筑垃圾运往湛江市某经济合作社,但经实地调查,建筑垃圾均未被运往湛江进行处置,相关合同系伪造。陈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船舶所有人,经手办理涉案合同签订、申请码头、联系调度倾废船舶等事宜,并获取大部分违法所得。B公司虽在招标时书面承诺外运土方绝不倾倒入海,却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A公司海上倾废活动,B公司对海洋生态环境侵害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还发现,行政处罚认定的非法倾废量为1.57万立方米,与当事人接受调查时自报的数量一致,但该数量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工程结算凭证等证据,检察机关查明A公司海洋倾废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

  经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鉴定,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链,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共计860.064万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线索,海口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于2019年1月21日将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及鉴定意见,依据刑法第33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海口市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倾废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原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职能)依法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局于2019年8月11日回函称,因正处于机构改革中,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和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3日,海口市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海口市院以A公司、陈某、B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A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60.064万元,被告陈某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三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47.5万元及公告费。检察机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陈某名下的房产、船舶,冻结了陈某、B公司的银行账户。

  (一)一审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庭审。

  2020年3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辩称,鉴定评估在资质、取样、程序、依据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损害赔偿金量化为860.064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海洋倾废数量没有6.9万立方米。A公司还辩称,美丽沙项目用地原系填海造地,倾倒的土方原本就来源于海洋,系清洁疏浚物,不是建筑垃圾,且鉴定和监测显示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标,倾倒的土方对海洋无损害。陈某辩称其与A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土方均倾倒于政府规定的海域;已被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不应再承担巨额赔偿。B公司辩称,合同已明确要求A公司要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作为发包人其不再负有任何义务;起诉认为其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海洋倾废没有事实根据。

  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档案、书证、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56份证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根据无人机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证据,涉案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的地点即美丽沙海域;根据现场开挖情况、车辆运输、工程款支付等结算证据,可以证明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检察机关依法委托的华南所是生态环境部编制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具备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评估等多方面专业评估资质,其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程序规范,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860.064万元的结论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虽未达到危险废物标准,但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系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形式,不能相互替代,陈某应承担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B公司作为建筑垃圾的直接生产单位,陈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倾废船舶的所有人,与A公司三方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非法倾废行为,实际上是以合同分包为名,行非法倾废之实,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3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即鉴定意见在资质、程序、检材取样、计算方式、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倾倒的淤泥、土方并非建筑垃圾;倾倒物未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仅1.5万立方米等。

  2020年8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官,与海口市院检察官共同参加庭审活动。海口市院出庭检察官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以视频、数据、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等,证明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参加了整个庭审活动,并阐明:所倾倒对象的性质并非疏浚物,而属于建筑垃圾;案涉倾废数量认定依据准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意见认定倾倒垃圾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清楚、取样程序规范。华南所参与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对30多个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2020年1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性案例包含公益诉讼范畴二审出庭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现有立法不足进行了补充细化,比如厘清了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时与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中常见的疑点难点问题。在“两法衔接”过程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行政处理。但在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够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此外,案例对办案过程中跨区划管辖、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调查取证、二审出庭、后续跟进监督等加以明确,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突出了代表性和指导性。

  “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通过指导性案例对办案难点、办案方法、办案争议等方面将模糊问题予以明确,是提升办案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胡卫列表示。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11-115号)作为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9日

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
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指导性案例包含公益诉讼范畴二审出庭 http://www.huaronglvshi.com/qtjf/7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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