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交通案律师 如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一)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的种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周某家女儿出嫁办喜宴,宴请亲朋好友,受害人陈某驾驶轿车至周家贺喜,与陈某同桌喝喜酒的还有来客王某等人,席间,作为主人,周某依礼节每桌敬酒一杯。当日,陈某喝完喜酒后开车离开的路上,撞上路边树木,致陈某当场死亡,交警事故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陈某之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主家周某、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计69117.8元。
【分歧】
对于本案周某、王某等人责任如何认定,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家周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应按过错承担赔偿的责任。
周某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应对酒席的参加者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保障义务。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导致其开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应对死者承担一定责任。同桌饮酒的王某等人也应劝诫义务。此义务来源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其不作为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王某等人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家周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仅应对客人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陈某醉酒导致交通事故完全是个人没有节制喝酒导致的后果,与周某宴请其喝酒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也只对同桌喝酒的陈某承担一般注意义务,陈某酒后开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后果,因此,王某等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既不同意第一种意见,也不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
一 、对于主家周某的责任认定
1、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陈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是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较大过错,因此不适用本条。
2、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陈某酒后驾车离开,并没有为了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因此,也不适用本条。
3、笔者认为周某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必须证明周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才能让其承担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作出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应达到的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一个人理性人在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就不该承担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周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
第二种情况,周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静安区交通案律师
如果周某知道来客(包括陈某在内)驾驶轿车而来,周某的义务要增加,因为交通法规规定酒后不得驾车,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损害结果的预见性也很明显,所以,此刻主办方周某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至少,周家人在所有开车的来客在酒后离席之前,提醒、警告来客(包括陈某在内)酒后不得驾车这样的话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让其开车离开,视为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此种情况下,周某应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查明,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周某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的责任认定
对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都是周家宴请的客人,坐的是流水席地,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笔者认为这不同于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朋友都是相邀而来,相识居多。而本案喝喜酒的来客之间都是被邀请而来,不相识居多。这样酒桌上人员更不能相互之间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本案中,受害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喝喜酒的有劝酒行为的,因此,本案中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都不应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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