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房产律师

上海闵行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涉外房产纠纷等。精通房地产法律,对案情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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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商品房认购书就万事大吉了吗

时间:2021-04-07 14:14 点击: 关键词:闵行区房产律师,商品房认购,上海商品房纠纷律师

  闵行区房产律师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商为了能够尽快回笼资金、减少投资成本,会在商品房尚未建设完成、或尚未取得预售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但是基于实际建设情况和法律的障碍而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往往会与买受人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目前实践来看, 商品房认购书已成为一种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中的文书。而且在现实中,商品房认购书不止这一个名称,有的开发商同认购人签订的认购书也会称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订购书、商品房预订单、商品房预约单、优先购买权申请表、房屋临时订购合同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五条3中正式将其规范称之为认购、订购、预定协议。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与格式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而商品房认购书则是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制定的,虽然现在有的省市,如北京、四川、重庆等地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商品房认购书的示范性文本,但是在全国并不是很普及,所以在实践中其格式与内容也各有不同。 但总结起来, 商品房认购书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房屋位置、面积、单价等所约定商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款总价的计算和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

  从大多书认购书的内容来看,认购书中往往明文约定义务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是确定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最主要的依据。并且,从订约目的看,“预约之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所以不径订立本约,其主要理由当系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致订立本约尚未臻成熟,乃先成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认购书作为一种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磋商而是为了最终立约。鉴于房屋交易的复杂,认购书一般较为简略,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履行认购书(订立本约)的过程中,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这种建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上的协商是认购书双方当事人应尽的附随义务。而对房屋认购书的违约行为一般认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闵行区房产律师

  (一)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差别 

  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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