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去世后,在银行留下了存款。这笔存款是信用社代理的青苗补偿金。王太太拿着妻子的遗嘱去取钱的时候,银行说不能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所以不能用这个遗嘱向太太支付钱。老太太把信用社告诉沛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命令信用社支付所有的存款和利息。
去年8月,刘先生在村干部的证言下立了遗嘱,把自己身后的财产全部由妻子王先生继承。今年2月,刘先生去世了。王先生拿着遗嘱向信用社支付刘先生名义的青苗补偿金3000元,但信用社因遗嘱没有公证而拒绝存款。
据信用社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提取死者存款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说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由于王老太无法提供,信用社拒绝支付涉案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沛县法院审理后,被继承人刘先生生生前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有效。王太太是遗嘱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信用社支付存款,但银行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多次向信用社解释法律,提出司法建议,最终信用社同意向王先生支付存款,事件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