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说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适用调解程序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当双方无法和解时,有助于和平妥善处理离婚涉及的各个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冲突和纠纷。有时候,如果他们逞一时段时间,矛盾会扩大,冲突会变得激烈。因此,一些没有达到共同生活水平的婚姻双方也要求离婚。法院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平息怨恨,减少敌意,充分考虑自己的婚姻状况和未来的生活,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不顺利,双方仍然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从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也不能违反法律。
在诉讼中调解后,会出现三种可能性: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记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签字或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未来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文件。调解文件应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文件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是否离婚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无法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
二是判决。
调解不能持续很长时间。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决定允许离婚或者决定不允许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双方在15天的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诉案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文件送达时起取消原审判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不允许离婚或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原告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