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潮女与人之间同居7载并生了一个孩子,在筹备进行补办婚礼时与男友闹矛盾并分手后,男友为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其返还订亲时所赠彩礼钱,同居女还需通过返还吗?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对于法院已经审结该起婚约关系财产管理纠纷案,依法可以判令被告朱妙限期提出返还要求原告认为彩礼5、2万元并承担1640元诉讼成本费用。
刘飞,1986年出生,是本县一个村庄的年轻农民。刘飞抱怨道:2006年2月,朱苗被介绍与1985年出生的农村女孩朱苗建立恋爱关系后,去年2月,双方根据农村习俗,收到了5、2万元的现金和其他彩礼。在双方为准备结婚引发矛盾后,终止婚姻合同关系,要求朱苗归还嫁妆被驳回,但法院要求朱苗下令归还嫁妆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辩护律师辩称: 原告支付的彩礼一直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购买婚礼用品筹备婚礼,没有退款,被告不应承担退款责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生下一个女儿,同居关系解除后必须退还彩礼,这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对被告极不公平,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女儿,支付原告赡养费,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婚姻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在婚姻合同期间按照惯例向对方返还大额款项和贵重物品。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出索赔,且不符合反诉条件,被告可以主张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惯例支付的新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以上判决依法作出。
在我国,男女关系双方进行结婚时,男方需要给女方对于彩礼,这已成为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一种社会风俗。那么,如果婚没结成,是否能要回彩礼呢?那么,下面就通过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一起研究案例为您具体问题分析。
一、不结婚就拒绝退房
2014年3月,原告李与被告邓订婚。按照习俗,原告李应被告邓某的要求,共支付了3万元彩礼。随后,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邓登记结婚,但被告邓拒绝,同时,被告邓提出分手。原告李随后向被告邓某要回3万元彩礼,但被被告邓某拒绝。
二、没结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本案中,关于被告邓某是否我们应该返还原告李某的彩礼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是,原告李某根据当地习俗,自愿向被告邓某捐出3万元新娘彩礼,并根据礼物归受赠人所有的习俗,被告邓某没有退还必要的礼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李向被告邓支付了3万元聘礼作为礼物,但这应该是一种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礼物,现在被告邓拒绝履行登记结婚的义务,赠礼的条件将不再成立,因此被告邓应该归还原告李的聘礼。
三、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赞成第二种观点意见,理由进行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惯例支付的聘礼,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进行登记相关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企业给付人生活学习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进行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然在前期就婚姻关系缔结达成了一个一致,男方随即也支付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但双方之间并未及时办理社会婚姻登记相关手续,且是女方自己提出我们分手,符合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规定,因此,被告邓某应当通过返还原告李某3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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