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进行约定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学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师共同所有。双方的约定应采用书面表达形式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这样一个问题案例为您详细分析介绍一些关于婚前签订的结婚协议书的效力。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一、案情介绍
2008年8月27日,沈从文与曾是中学生的周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签订了结婚协议,约定沈从文婚前购买的房屋及其所有物品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适当的日期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两人虽然是同班同学,但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开始冲突,开始分居。为此,沈从文向法院提出离婚的上诉,周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要求将该财产分割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争议焦点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处理上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协议有效。
理由是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进行约定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完成所有或部分学生各自所有、部分教师共同解决所有。
夫妻对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管理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信息具有一定约束力。约定应当主要采用书面表达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语言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问题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文化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是协议无效。
原因是婚姻关系是私人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双方的协议不能简单地确认签字是有效的,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双方的关系最终没有建立起来,协议就不会生效。虽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财产协议,但这种协议的条件是双方已经处于婚姻关系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在签署协议时婚姻尚未登记,因此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因此不能用于分割财产。
三、简要分析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应有效。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一个夫妻之间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后,男女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赡养义务、相互继承权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财产,由配偶共有。”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综上所述,婚姻可以书面形式订立财产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沈与周之间订立的结婚协议不属于无效。
再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可以通过网络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管理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或者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可以是共有或者单独所有权。它也可以部分共同拥有和单独拥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双方就财产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和无争议的口头协议,除规避法律外,均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的条件。受有效条件约束的合同,在满足有效条件时生效。受解除条件约束的合同,在该条件满足时即告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沈两人在签订婚约时并未结婚,但在签订婚约后,夫妻关系确立,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确立。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虽然协议的形式是婚姻协议,使人们对有条件的婚姻协议有了理解,但是实质上并不存在周礼取得婚姻财产或与沈氏结婚诈骗的目的。双方在婚前达成的协议当然是有约束力的,即婚前财产协议,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丈夫和妻子之间就没有关系,丈夫和妻子之间就没有共同财产协议,两个男人之间的协议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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