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院确认离婚无效纠纷案件分析。
宋某于1996年2月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在2003年9月,张某与陈某相识,经常背着丈夫宋某与他同居,后来被宋某发现。张某请求宋某原谅,并发誓一定要和陈某一刀两断。宋某原谅了妻子。几天后,某人对宋某说:我为那个人付出了太多,就这样和他断绝了联系,我不甘心,也不划算。他很有钱,先同意给我买房子,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我必须单身。然后张某和宋某商量,夫妻先假离婚,等房子拿到了,再复婚。宋某最后同意签署离婚协议,并与某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拿到离婚证书的第二天,某人变了脸,对宋某说,两人不再是夫妻了,将来要再婚,想也不要想。宋某生气,诉诸法庭,要求法庭宣布离婚无效。
有些人认为,宋某当初打算与妻子恶意串通,以离婚为筹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反而被妻子骗离婚,是自作自受,法院应该伸正义,给宋某这样一个居心不良的人以警告和教训,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还有一些人认为,即使法院宣布宋某与某离婚无效,宋某也不可能重新生活在一起,不如就这样顺水推舟,不用去法院浪费时间和精力。大家七嘴八舌,莫衷一是。
你思你断
你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宋的诉讼吗?
律师评估
本案涉及民事行为的有效性。离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本案的宋和某都是具有离婚民事行为所需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所以离婚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离婚是否处于双方的真实意思。离婚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夫妻双方都有真实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下列民事手续,所以他法律手续,所以他们离婚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离婚是否违反法律行为,但是否违反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为的。(七)离婚是否违反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为的。
特别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宋某要求法院确认自己被骗,他们之间的离婚无效,最好提出自己确实被骗离婚的证据。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另外,假定宋某与张某合谋假离婚骗取陈某财产,则离婚不仅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两者都属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列,表示不真实,是一种无效行为。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思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视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