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刚堂儿子被拐细节披露#:两情侣在山东旅游期间为图财拐卖】
7月1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电影《失孤》原型拐卖案件的侦破情况:根据公安部指令,山东专案组立即赶赴河南,在当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围绕郭新振当年被收养的情况循线追踪,通过细致走访、深入调查,确定呼某(男,现年56岁,河南人)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现因涉嫌另外一起案件被羁押于山西某看守所。
经提审呼某,其畏罪心理严重,拒不交代。专案组围绕其关系人开展进一步侦查,通过分析研判发现,其当年的女友唐某(女,现年45岁,山东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在山西某地将唐某抓获。经审讯,唐某对1997年9月伙同呼某拐卖郭新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大量证据面前,呼某最终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1997年,呼某、唐某两人相识并恋爱,9月一起在山东旅游期间为图财预谋拐卖一男孩。9月21日,两人窜至山东聊城,呼某在汽车站附近等候,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将在家门口独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随后与呼某一起乘长途车返回河南,由呼某将郭新振贩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郭刚堂寻亲成功的消息令人振奋,被拐多年的儿子郭振今后会不会回归原生家庭、如何处置与养家的关系等问题,目前尚未披露。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解读该案件时表示,被拐卖儿童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周兆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刑期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郭刚堂这些年为了寻找郭振所有的付出以及精神损害,都可以主张赔偿。”
那么,被拐卖儿童对养父母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周兆成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儿童需要具有合法的收养程序,收买儿童的父母对儿童进行了抚养,其收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其抚养关系自然不被法律所保护,因此被拐卖儿童对养父母不具备赡养义务。
就拿赡养费来说,不少人认为子女有钱就多给一点,子女清贫就少给一点,上不封顶但下无界限的话,如何保证赡养费不会少得父母温饱都成问题?关于赡养父母,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5大准则,为人子女务必知晓!
1、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一般来说,无劳动能力一般是指父亲达到60周岁,母亲55周岁,也就是说父母达到合法退休年龄时,子女就必须要赡养了。但并不是说在父母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子女可以拒绝父母需要赡养的要求;生活困难的父母随时有权要求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根据《宪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是说成年子女,不分儿子女儿,也不分已婚未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只要父母有抚养其成长,那么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就应该开始履行赡养的义务,直至父母去世。那些女儿出嫁后可以不赡养父母以及不继承遗产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的“民间约定俗成”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3、赡养不仅仅是“饭管饱衣管够”的问题,赡养,物质只是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子女有任何虐待(不管言语还是行动上,比如言语辱骂、冷暴力、在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等)父母的行为,都是没有好好赡养父母,同时也是违法的。
4、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这在非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常见,谁继承谁赡养的做法其实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赡养费应该由所有子女均出,或者协商能者多出,但任何一个子女都不能以任何不赡养父母;有法定理由的除外,比如说子女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
5、赡养费的金额并不是子女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这么简单,往多了给可以,但下限还是有的,最低赡养费应由以下方面综合定夺:基本生活费用、生病理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必要的生活娱乐费用以及保险金等。
父母养育子女成人,提供应有的教育环境;父母老了,我们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不要企图逃避赡养义务,人人都有老去的一天,人敬老,才是福。为人子女,以上准则大家看看自己达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