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海起诉离婚家庭律师 如果可以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形成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其次,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般来说,是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的,那么作为留守妇女,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也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某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某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某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某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陈某转不肯,张某某即殴打陈某转。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庭审中,张某某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上海起诉离婚家庭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某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某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某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某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某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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