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1离婚纠纷事件,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手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某某和诉讼代理人马建刚、被告李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出庭参加诉讼理。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已婚女性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高中同学,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3日生下一名女性李某2。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由于两人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两人之间的沟通难以达成一致。而且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分居两年,不能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李1书面主张,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夫妻关系还不错,2016年7月,一家三口去山西旅行,双方一直住在一起,没有分居。原告为什么离婚,不同意原告的离婚申请。
我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高中同学,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3日生下一女李某2。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由于平时各种问题的积累,双方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并经庭审质证,由本院确认。
依据审判确认的事实,我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为平时缺乏沟通与交流,双方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还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双方在未来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夫妻之间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婚姻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双方都应该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婚姻生活中,彼此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都应该正确对待,及时化解,忽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这是不可取的。夫妻结为夫妻,就是一个整体,双方都应该对对方、家庭、孩子负责。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的想法是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有改善的可能性,就不应该根据下面提供离婚申诉。
拒绝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李1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交付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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