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教学提示:“情债”的认定是中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证据难以准确把握,事实查明阻力重重,同时还面临着伦理思想道德的考量。本文通过结合我们几个方面具体分析案例,从审判管理实践活动出发,梳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上海知名合同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1 :A女与B男交往近3年 ,期间A女为B男打胎最好一次,事后A女向B男索要学习相关管理费用依然未果,遂要B男出具没有借条或者一张,借条中载明B男向A女借款以及人民币3万元,但未进行约定支付利息及还款时间日期。后A女与B男感情转淡,B男对A女不闻不问、避而不见。
C女是B男妻子,A女找B男不,便转而纠缠C女,双方反复有身体冲突,甚至报警。 后者A妇女根据B男子出具的借款单起诉B男子,要求B男子偿还借款单上规定的3万元贷款。 随后,要求增加C妇女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2:在D女人与E男人的四年关系中,在关系开始时双方的关系非常好,E男人多次告诉D女人做生意困难,资金不足。 累计近50万元已陆续转入e门账户。 双方情绪崩溃后,分手。 丁女遂将戊男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60多万元的贷款。 其中转账记录仅为50万元左右,其余为现金交割,无借据。
案例3:F女人和G男人约会超过一年,G男人结婚,F女人和许多其他女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G男为了生意周转向F女借了100多万元。 在G男子负债累累逃之夭夭后,F女子起诉G男子。
与我们之前熟悉的以“分手费”和“青年损失费”为代表的“爱情债”案件相比,笔者在审判中发现,上述三个案件中的爱情债更为复杂:
(一)案件原因发生变化。
在经历了大量早期的“爱情债务”案件之后,原告对法院的立场有了预期的理解,其中大多数案件是基于同居,以及大量不支持分居费和青年损失费的案件。 所以更多的隐蔽案件由“民间借贷”向法院提出。
(二)证据形式完备。
民间借贷形式的“爱情债”大多有欠条和欠条,它们并不直接表达分手费、青少年损失费、赔偿费等敏感词语,而是直接以债务形式表达。
(三)隐蔽性强。
在早期的“爱情债务”案件中,原告并没有隐瞒双方沟通的事实,但在新型的“爱情债务”案件中,原告往往隐瞒双方存在情感纠葛的事实,如果法官不是专业敏感或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把戏”.
二、民间借贷中的“情感债务”特征
这些新型的“情感债务”案件难以处理,因为与其他类型的贷款案件相比,它们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借贷双方存在感情纠葛。这些感情纠葛,有的是正常的男女关系,比如案例二;还有的是婚外情,比如案例1、3。由于疑似感情纠葛,借款真实性存疑,容易出现虚假诉讼,案件风险较大。
(二)区别于正常工作类型进行借贷案件较为明显的是,“情债”中有借条的往往因为没有中国实际网络借贷关系的发生,如案例1;而没有借条的则可能通过实际发生了借贷事实,如案例2。这就要求需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方面我们不能流于表面,需要学生透过表面证据研究发现自己案件实质。
(三)借款数量较多,借款时间和金额混合交叉,难以厘清事实,如案例二、案例三。 夫妻之间的贷款往往不止一次,但随着双方关系的延长和相应的延长,旧的贷款还没有偿还,新的贷款就诞生了。 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签署贷款凭证的情况非常罕见,贷款本金的具体金额难以审核。
(四)主张借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沟通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都计入借款金额,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比如案例二。夫妻之间经常在财务上混淆不清,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和其他开支经常混在一起。也可以互相告诉对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或者共享银行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无法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
(五)由于企业涉及个人感情纠葛,被告方拒不出庭的情形也是非常具有普遍,借贷细节和金额无从查实,比如通过案例1和3。且被告避而不见,缺席判决的情形可以非常重要普遍。
(六)涉及婚外情的案件,往往连附加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为被告、无过错一方与出轨方共同承担爱情债务,伦理和伦理都要处理好困难,如案件1。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欺骗一方有过错,对家庭造成伤害,如果判决以家庭的共同财产支付不正当关系中的债务,无疑会给社会公众带来错误的引导,容易引起舆论的负面评价, 影响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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