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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高桥律师解答公司注销不清算风险

时间:2021-11-06 10:37 点击: 关键词:浦东高桥律师,虚假清算,公司注销

  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浦东高桥律师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存在两种结果:一是经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数,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虽然,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销日益简化,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切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可能就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浦东高桥律师解答公司注销不清算风险
 


  二、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其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浦东高桥律师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程序中,注销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此时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浦东高桥律师综上,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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