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方的婚前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女方婚前财产作价出售所得购房款,以及购房款购置的房产,均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外在形式变化,并不改变其本质。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仍系女方个人财产,实践中基本无争议。
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产生的增值仍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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