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某建筑公司以其项目经理部经理名下的三笔存款为公款,以夫妻共同存款在离婚案案中分割为由,将项目经理夫妻告上法院。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施工企业诉说我们部下的项目经理部门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每天经营时,公司向项目经理支付的奖金和业务费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于经理的名义,这些存款决不是经理的个人所有。本案被告之一为本公司项目经理,其名义的3笔存款共计51万元以上为公款,请法院确认。本案被告之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也承认其名下3笔存款为公款,离婚时可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存款分割。本案第二被告、项目经理的妻子主张,以前她不知道丈夫的存款状况,直到起诉离婚为止才无意识地发现了这三个存款。根据我国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以个人名义将公积金转为公积金,所以老公名下的三笔公积金是他们老公的个人公积金,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和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三笔存款是公款的个人存款。因此,法院驳回建筑公司要求确认三项争议存款是公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