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这是关于破产配置费用如何认定的规定,笔者个人认为也适用于一次性购买工作年数的分割。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2)第11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括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况,如果简单地将安置补偿费用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就会失去公平性,容易加剧矛盾。因此,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有很大争议,很难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金额。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1,则获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的相同比例部分是共同财产。比例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补偿费中共同财产的金额为10万元,以上海婚姻存续补偿费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