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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上海律师咨询 二婚拆迁房屋补偿离婚怎么分

时间:2020-10-10 23:3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找上海律师咨询

      上海律师咨询:当事人到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说她与丈夫是二婚,两个人个带了一个孩子,因此两人就没有再要孩子,现在两人因为感情不合,想要离婚,但是因为那方那边的房子要拆迁了,所以想要咨询上海离婚律师,二婚拆迁房屋补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上海离婚律师代理通过一个相似的实际案例,回答这位当事人的问题,希望对你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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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原告吴某、原告于某共同诉称,原告吴某与被告金XX原系再婚夫妻,两人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于某系原告吴某与前夫所生女儿,被告金某为被告金XX与前妻所生儿子,被告金华X为被告金某的儿子。2012年12月,原告吴某与被告金XX经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诉求:2012年,3号房屋遇征收。依该协议约定,3号房屋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安置对象为原、被告5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包括两套安置房屋以及剩余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538,337元(以下币种同),另外尚有速迁费3万元以及实物奖励费1万元,实际得款578,337元。两原告依人头数,应得此次征收利益的五分之二。

  被告辩称:3号房屋原系被告金XX前妻孙某所有房屋,被告金某出生不久孙某过世了,故被告金XX、被告金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该处房屋(被告金XX前妻父母早年已过世),并于1986年取得房产登记。

  两原告户籍迁入只是空挂户口,并不居住于该处房屋,3号房屋为私房,房屋征收系采用产权互换方式,安置款项均系以房屋面积或按套计算,除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230,151.87元以及居住困难户补贴17万元,系五个被安置人共有,两原告可得其中五分之二外,其余款项均系原3号房屋产权人所有,与两原告无关,三被告在此次安置可得利益可共同共有。况且,如两原告不作为安置人员,则三被告还可依征收政策,享受其他优惠项目。三被告故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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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上离婚律师金牌律师从以下几点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1、3号房屋(建筑面积12.9平方米)原系孙某所有房屋,孙某过世后,被告金XX、被告金某作为继承人于1986年12月办理了该处房屋的房产申请移转登记,1992年,被告金XX、被告金某取得该处房屋产权登记。

  2、2006年12月19日,两原告与被告金XX、被告金某签订“约定”一份,主要内容为:为了家庭和睦相处,消除后顾之忧,家庭成员经充分考虑协商,对家中全部房产处分约定如下:1、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303室所有权归儿子金某所有;2、上海市XX区XX街XX弄3号二东前楼12.9平方米前妻房子遗产所有权,归儿子金某所有;3、对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302-303室房屋现是家庭成员居住地。对父母全部过世后,以上房屋所有权归女儿于某所有。以上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鉴于家庭成员已全部成年,经签名后有效。

  3、2012年11月10日,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与被拆迁人金XX、金某(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金XX、金某的房屋坐落于XX街XX弄3号,房屋类型旧里住宅,房屋性质私房,

  4、3号房屋所在地征收补偿有统一的《XX区XX路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载明(与本案有关的项目)如下: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指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保障补贴=折算单价(以9,000元计)*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最后上海离婚律师认为,3号房屋系被告金XX、被告金某继承孙某名下的财产,依该处房屋房产申请移转登记手续,被告金XX、被告金某于原告吴某、被告金XX登记结婚前已接受遗产继承,故该处房屋中属被告金XX部分应属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2006年12月19日,两原告、被告金XX、被告金某对包括该处房屋在内的几处与家庭成员有关的房产进行了约定,并无不当。

  依该份约定,3号房屋的产权实则归属被告金某所有。在约定签订后不久两原告户籍迁入的意图,诚如两原告所述确实为多获得今后安置利益,对此被告金XX、被告金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然有所区别的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对于两原告户籍迁入之后,多获得的安置利益的归属有过约定,因此,两原告在3号房屋安置中可得利益为本案需认定的事实。

  经查阅3号房屋相关征收资料后认为,两原告户籍迁入归属被告金某名下的产权房中,并不入住该处房屋,实际两原告本人又有他处居住房屋,两原告户籍应属空挂户口。因此,3号房屋产权被征收安置所计得的各项费用中与房屋产权面积有关与迁入户籍无关的款项当属被告金某所有。

  其中包括房屋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建筑面积奖励费、装潢补贴、搬迁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无认定建筑面积外的使用面积补贴、速迁加奖费、实物奖励。所余按安置人员的户籍人数计算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居住困难户补贴以及两处安置房屋临时安置费用可按五位被安置人员共同共有计,两原告可得其中五分之二,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按两原告可得补偿金额酌情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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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1602室、同号1603室的安置房屋权属归被告金XX、被告金某、被告金华X所有;

  二、被告金XX、被告金某、被告金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原告于某人民币452,000元;

  三、原告吴某、原告于某已支付的房屋评估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金XX、被告金某、被告金华X共同承担人民币2,250元,该款由被告金XX、被告金某、被告金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原告于某。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二婚拆迁房屋补偿离婚怎么分?一是要看户口所在地,二是要看拆迁房屋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拆迁政策,如果看完上述案例,你仍然还有疑问,不妨找上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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