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租房的时候往往都是只是自己跟房东签订合同,并不会去考虑是否需要备案等流程,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开始闹矛盾,甚至有的不良房东甚至拿合同没有登记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应说事,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还具有法律效应吗,今天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就跟大家具体讲讲。
《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屋宇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签订书面租赁条约,商定租赁日期、租赁用处、租赁价钱、修葺义务等条目,以及两边的其余权力和责任,并向房产治理部分登记立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两条都是强制性规定。那么,违反这两条规定,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条约有效:……(五)违背法律、行政法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说明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说明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当前,人民法院确认条约有效,应该以天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例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例、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就是说要审视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城市屋宇租赁治理设施》的发文单位是原国度建设部,不是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是以违背《城市屋宇租赁管理办法》不会导致合同有效(另:《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
2、《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然则《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仍是效能性规定?《最高国民法院对于以后情势下审理民商事条约纠纷案件多少问题的指示看法》第16条规定:“假如强制性标准规制的是条约行动自身即只需该条约行动产生即绝对地侵害国度好处或许社会大众好处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条约有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制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行为,违反该规定并不会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有效。
另外,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屋宇租赁条约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说明》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可以看出,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注:有其他有效事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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