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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讨论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问题

时间:2021-04-08 09:49 点击: 关键词: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继承时间,长宁继承纠纷律

  现在,每个大街都设置法律援助办事机构。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有遗赠的,可举行家庭会议奉告我们,或写书面承受资料并进行公证,然后邮寄给法定承继人,以此证明自己承受遗产承继。

  市民陈先生:我父亲6年前过世,逝世前写了份遗言并做过公证,内容是死后将个人房产比例留给孙子,也就是我的儿子。

  前几天,我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想把父亲姓名从产证上去除,可交易中心告诉我,我应当在父亲逝世后的两个月内处理相应的承继、交税手续,现在时效已过,无法处理。

  我想问:遗言承继或受赠有时效约束吗?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居民错失承继或受赠怎么办?根据《承继法》第五条: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育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讨论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问题

  一起,第二十五条也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

  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

  第二十五条有两个要害要件:一是受赠人应当知道;二是在规则时限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

  陈先生显然是知道遗言中产业处理状况的,理解儿子是受赠人,受赠人也情愿承受,只不过不知道有两个月的规则时限。

  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视点考虑,不清楚立遗言的整个进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状况,所以会依照一般状况履行,即当事人没在规则时限内去处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就默以为其抛弃产权承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讨论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问题

  另外,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也是如此。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民法典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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