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遂和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和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必须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的时间成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和未遂。销售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者是否获利,不会影响成立。毒品在实际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即使已经达成转移协议,或者行为者已经盈利,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和未遂。行为者以将毒品从甲方运往乙方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因行为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的毒品到达目的地时目的地时是犯罪的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因为某种原因将毒品运往当地或其他地方,也是犯罪的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制造毒品罪实际上应以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制造的毒品数量、纯度高低等不影响现遂的成立。开始制造毒品后,如果没有实际制造毒品,就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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