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无限防卫的讨论中,点认为无限防卫是不受限制的防卫,即防卫时间、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都不受一般防卫的限制。
对正在加害、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非法侵害者死亡的,不是防卫过度,不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无限防卫可以给予防卫人员剥夺侵害人员的生命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人权至上的原则,防止无限防卫滥用,《刑法》在规定无限防卫时,不仅设置了限制条件,其限制程度也比正当防卫严格。《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是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行为的防卫,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民的人身权利(其中有些犯罪所侵害的是多客体),关于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也是侵害市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由此可见,能够实施无限防卫的侵权行为,只是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权行为之一—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
。《刑法》规定,能够实施无限防卫的侵权行为共6种。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律规定的重大犯罪侵害行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应再有争议。
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适当把握的侵害行为,由于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这两种侵害行为与杀人、强盗、强奸、绑架一样,在构成严重犯罪时实施无限防卫,构成了无限防卫争论的核心。笔者具有肯定的观点,可以对侵权人实施无限防卫的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权行为,应该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一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