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能被认定为私人贷款吗?林和黄有不正当的婚外情,林借了黄4万元,到期不归还,黄起诉法院。法院认为,黄和林是否是恋人关系,不影响正常私人贷款关系的建立,林必须偿还贷款。下面由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情况
现有家庭的林在妻子背后秘密与黄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在他们所谓的甜蜜爱情中,林于2013年11月向黄借款4万元。经黄多次催促,林于2014年5月写下借据,承诺于当年7月还款。从那以后,林没有按照协议把钱还给黄。由于他们的关系减弱,他们的关系逐渐疏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2015年10月,黄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及其妻子陆偿还欠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林收到投诉后,辩称自己与黄有过恋人关系,因为黄强迫他与妻子离婚。他不同意。在黄的威胁下,他写了一张借据。事实上,他们之间没有真正的贷款关系。
林的妻子陆更生气。她和林于2015年9月离婚。黄和林是婚外情恋人。陆认为4万元的贷款是黄和林恶意制造债务,损害了她的权益。陆建议林通过转账将21400元返还给黄。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发现,2013年11月19日,黄从工行银行卡上取现金4万元,当日存入林建行账户。2014年5月30日,林向黄发放借据。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林向黄转账21400元。
法院认为,黄提交的借据原件、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相互证明,具有证明力。林辩称没有真正的贷款关系,是在黄的威胁下写的借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受到威胁的事实。林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写借据的后果,所以法院不接受林的辩护。黄主张与林的私人贷款关系是合法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陆辩称,黄和林的虚构贷款事实侵犯了她的权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黄与林是否是恋人关系不影响正常私人贷款关系的建立。林的贷款行为发生在他与妻子的关系中,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或婚姻关系的财产,夫妻债务,第三人知道协议,夫妻所有财产,法院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由林和陆承担偿还责任。扣除林通过银行向黄偿还的21400元,仍欠18600元。法院命令林将18600元和利息返还给黄;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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