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人民法院仍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你解答。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修订(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基本遵循2001年证据规定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里的相应证据是起诉证据。所谓起诉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有起诉权、法院主管、法院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来说,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含义:
1.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里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受理前提交的证据。
2.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获得积极起诉的后果。这一意义侧重于证据的目的,积极起诉的后果构成了证据的直接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积极起诉的后果不同于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前者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者受理起诉人的起诉,后者是指实体期望权益的实现。提交起诉证据的目的显然首先反映在起诉的有效性和法院的受理上。
3.起诉证据用于证明起诉人是否有起诉权,被起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就是起诉证据不同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正是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性,起诉证据才具有独立意义。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证明符合起诉形式的证据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的最早文件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发现原告或者起诉人证明其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但立案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即只审查起诉证据是否能显示当事人的身份或者争议,不审查证据本身,更不用说实体审查了。
换句话说,法院不检查起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更不用说起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了。因此,不能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否则,本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和审判程序将失去价值。因此,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法院的审查主要集中在是否具备起诉的形式条件上,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书是否记录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至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元贷款,一般应提供转账凭证、借据、退货协议等证据),起诉阶段无需提供。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向原告和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期,原告和被告可以在证据期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当然,原告也可以在起诉阶段提交,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原告拒绝按照本条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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