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离婚律所 协议离婚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断执行标的能否执行,需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分割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实务中法院通常判断标准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离婚是否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如果有逃避债务主观故意则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分割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反之则可以。而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这一主观故意往往会通过以下几方面因素的考察来确定。
(一)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前后。若分割财产的离婚协议明显早于债权形成时间,则往往推定夫妻双方没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故意。如(2018)粤民再305号一案中,廖某与邹某2010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廖某所有,而邹某与债权人袁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13年,法院的查封也是在2013年,因此法院判定廖某与邹某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管故意。而在济南中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3426号一案中,借贷关系发生在2007年3月,但离婚协议签订于2007年10月,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恶意逃避债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或者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因此,颜某应该在此期间内尽早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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